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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10 17:37:00

本报讯(姜涛记者黄建华)日前,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了《新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进行规范。这是新余首次通过地方立法形式规定电动自行车骑乘人需佩戴安全头盔后上路。

去年4月,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以来,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更加致力于引导电动自行车驾乘人佩戴安全头盔。在该支队的积极参谋下,新余市委、市政府今年8月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成了此项工作的重要方面,“电动自行车驾乘人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也被写入《条例》。

《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该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处20元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和交通警察指挥通行;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驾驶、乘坐车辆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驾驶车辆经过积水路段时低速行驶,防止积水溅起影响他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及其他维护交通文明的规范。

新余市围绕推动文明城市创建,以法治助推文明行为培养。《条例》包括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29条。《条例》对文明行为的各个方面,特别是道路交通文明出行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范,将极大推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它的出台对新余市文明行为的引导和规范,提升全社会文明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将从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后将极大推动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助力国家文明城市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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